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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的补充规定
各系、部:
为充分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,更加合理的计算教师的工作量,特对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补充规定如下:
1、课堂理论教学:
S=P×[K1+(K2-1)+(K3-1)]
(重复课程:S=P×[K1+(K2-1)+(K3-1)+(K4-1)])
2、实验课学生人数(R)
(1) 专业人数多于30人不足60人按60人计算。
(2) 专业人数多于60人每增加6人(不足6人按6人计)系数增加0.1。
3、实验带教学时(K5)
计算机上机实验课系数(K5)由0.8调为1.0。
此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,教务处负责解释。 最后更新:2007年9月17日 19:14 |